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中胜涨乐3号量化对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之集合信托合同的约定,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拟召集全体受益人2015年11月10日召开第三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非现场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主持人: 赵福利
4. 计票员: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朱登凯,雷锐芝
5. 秘书(联系人):薛来镳
电话: 010-56679192
传真: 010-56679191
6. 表决截止日期:2015年11月10日17:00时
回邮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511
邮编:100053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为维护本信托计划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融-中胜涨乐3号量化对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请受益人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增加产品投资范围
原《信托合同》第一部分 “商务条款”第3.1条约定为:
3.1投资范围
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债逆回购、保障基金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指期货。
现提议修改为:
3.1投资范围
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债逆回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障基金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指期货。
原《信托合同》第一部分 “商务条款”第3.2条“投资策略”中增加第(5)款: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托人可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资金全部投资于经受托人筛选认可、业绩优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取消本信托产品的投资顾问
本产品不再设置投资顾问,原投资顾问不再从涨乐3号产品中提取投资顾问费(第二部分信托管理费)以及特定信托利益。
3、受托人所收取的信托管理费由年费率0.4%降为0.3%。
原《信托合同》第一部分 “商务条款”第4.2.2条约定为:
4.2.2 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收取信托管理费。投资顾问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产生的费用从信托管理费中支付。
(1)第一部分信托管理费
计算方法:以上一自然日的信托财产净值为基础,按照0.4%的年费率,逐日计提,按季支付。
H=E×0.4%÷365
H为每个自然日应计提的受托人第一部分信托管理费。
E为上一自然日的信托财产净值(首日计提时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资金)。
支付方式:每个季估值基准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保管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现提议修改为:
4.2.2 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收取信托管理费。
计算方法:以上一自然日的信托财产净值为基础,按照0.3%的年费率,逐日计提,按季支付。
H=E×0.3%÷365
H为每个自然日应计提的受托人信托管理费。
E为上一自然日的信托财产净值(首日计提时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资金)。
支付方式:每个季估值基准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保管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信托计划仅负责T+1日净值估值。
原《信托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8.1条约定为:
8.1 估值日期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对信托财产进行实时估值。
受托人于每个估值基准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如因系统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披露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通知保管人,并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于该等故障排除后及时披露估值结果。
现提议修改为:
8.1 估值日期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下一个工作日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
受托人于每个估值基准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如因系统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披露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通知保管人,并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于该等故障排除后及时披露估值结果。
5、原《信托合同》中其他涉及产品投资范围、信托财产运用、投资顾问、受托人信托报酬、估值日期等条款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作相应修改,原《信托合同》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三、会议参加对象
1. 出席:截至2015年10月26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代理人;
2. 受托人列席:信托经理:赵福利
3. 其他列席人员:无
四、 出席受益人大会需携带的文件
1. 出席通讯/视频会议的,自然人受益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当提交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机构受益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签字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受益人/代理人在向计票员回邮表决票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提交大会秘书的资料一并寄回。
五、 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计票员。
2. 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3. 计票员将于2015年11月10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 受托人将在2015年11月13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特此通知!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