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信托-穗富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通知
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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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信托-穗富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之集合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计划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于20151216日召开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非现场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主持人:张文婷                

   计票员: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汪泽、张红

4.    秘书(联系人):张佳杰

  电话:010-57643751

  传真:010-57643999

5.    表决截止日期:2015121617:30

回邮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8IFC大厦A21

邮编:100022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为维护本信托计划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融信托-穗富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请受益人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本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届满日为20191217日,是否同意于20151224日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三、会议参加对象

1.    出席:截至2015122日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代理人;

2.    受托人列席:信托经理:张文婷 张佳杰   

3.    其他列席人员:无

 

四、    出席受益人大会需携带的文件

受益人/代理人在回邮表决票原件时,应将下述材料一并寄回:

(1)自然人受益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提交受益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机构受益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受益人/代理人在向计票员回邮表决票原件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提交大会秘书的资料一并寄回,资料未能同时寄回,且未能在表决票接收截止日期内补交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

五、计票

1.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进行计票。

2.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计票员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无法辨认或有涂改的,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与资金信托合同签章不符的,计入无效表决票,该表决所代表的信托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受益人/代理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5)表决票参与本受益人大会的表决时间以受托人实际收到表决票的日期为准。

 

六、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计票员。

2.   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原件及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

3.   本次受益人大会仅对是否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进行表决,其余事项非本次受益人大会讨论表决范围。

4.   计票员将于20151217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5.   受托人将在20151221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穗富8号受益人大会表决票.doc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