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融临58号港股IPO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之集合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拟召集全体受益人召开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非现场会议方式
2. 会议召开日:2015年12月18日
3. 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4. 主持人(联系人):杨璐羽 电话:13512746352
计票员:汪泽律师、张红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5. 秘书(联系人):高锋 电话: 020-87556177
传真: 020-87564966
6. 表决截止日期:2015年12月18日17:30
回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高德置地秋广场F801,
汪泽收,15521258500 邮编:510000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内或者延长期内,受托人均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自行决定变现信托财产,无需提请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停牌和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决定暂不变现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没有全部变现的,本信托计划及届时存续的各类信托单位将自动进入延长期。
2. 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的,受托人在延长期内不再收取固定信托报酬,浮动信托报酬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即延长期终止之日)计算,并于信托计划终止日之后的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的,保管费按照原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保管行支付。
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的,受托人认购的保障基金仍将作为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基金收益计算方法、基金本金及收益的分配方式以原合同的约定为准。
3. 原合同第7.8.2项最后一个段落约定“本信托计划预警线为0.85元人民币。T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0.85元人民币时,受托人将对投资标的进行重新评估,撰写分析报告,并自行决策是否改变投资策略。当信托单位净值低于0.75元人民币时,受托人将对投资标的进行平仓,并自行决定抛售的时机,但所持股票仍处于锁定期无法出售或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决定继续持有股票的除外。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认受托人享有完全自主的交易决策权,并愿意承担受托人交易决策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益。”
现修改为“本信托计划预警线为0.85元人民币。T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0.85元人民币时,受托人将对投资标的进行重新评估,撰写分析报告,并自行决策是否改变投资策略。”
三、会议参加对象
1. 出席:截至2015年12月18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代 理人;
2. 受托人列席:信托经理:杨璐羽 高锋
3. 其他列席人员:无
四、 出席受益人大会需携带的文件
受益人/代理人在向计票员回邮表决票时,应将下述一并寄回:
1. 自然人受益人本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向计票员邮寄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表决票原件。
2. 机构受益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应向计票员邮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以示确认的表决票原件,以及加盖机构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向计票员邮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 计票
1.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进行计票。
2.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计票员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或无法辨认或填写不同表决意见的,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该表决所代表的信托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 信托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5) 表决票参与本受益人大会的表决时间以受托人实际收到表决票的日期为准。
六、 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及表决生效条件
1.本次受益人大会应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
2.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 议事程序
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前将表决票原件等(具体以第四条出席受益人大会需携带的文件为准)寄至计票员处。
1. 请在邮件封面显著位置标注:
“中融-融临58号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表决资料”字样。
2. 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放弃参加受益人表决大会。
3. 计票员将于2015年12月21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 受托人将在2015年12月23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八、 重要事项
1. 请各位受益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如果以邮寄方式递交表决票,请确保表决票的安全及准时送达。
2. 请务必保证表决票的签字或盖章由受益人本人做出,并保证签字或盖章的完整、清晰,以免影响表决票的效力。
3.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召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召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