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金百临1号量化对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之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于2016年3月4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6层召开第1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非现场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主持人: 龚铖 计票员:夏亮 王怡然(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 秘书(联系人):李培芳
电话: 021-80363728
传真: 021-80363799
5. 表决截止日期:2016年3月18日
回邮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6层
邮编:200120
二、会议审议事项
1.修改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条款拟将信托合同第16.1条修改为:受益人可以通过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向符合信托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受益权。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机构持有的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持受托人要求的文件至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转让手续。未办理该等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投资顾问持有的B类受益权不得转让,且投资顾问持有的B类受益权不得设定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得设立以该受益权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信托,不得以该受益权之上的收益权进行转让、质押、设立信托等。
2.不收取第三部分受托人信托管理费删除信托合同中关于第三部分受托人信托管理费的条款。
3.改变信托利益分配条款本信托计划已期限届满,因股票停牌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变现,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已向A类委托人分配A类信托利益,A类信托单位已终止,目前仅存续B类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已认购100万份B类信托单位。全体B类委托人一致同意投资顾问为特定受益人,享有特定信托利益。在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期间内,受托人有权就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在扣除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等费用)后,进行临时分配。信托财产按照如下顺序和计算方式进行分配:
(1) 以该次分配时可供分配的金额为限,分配B类的本金和10%的基础收益,直至B类的本金和基础收益分配完毕;
(2) 按(1)分配完成后的剩余信托财产(若有),80%作为特定信托利益向投资顾问分配,20%向全体B类委托人分配。每个B类委托人按照认购的B类份额占所有B类份额的比例获得分配。信托计划自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之日终止,信托计划终止日在扣除应付未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等费用)后,按照如上顺序和计算方式进行分配。
三、会议参加对象
1. 出席:截至2016年3月4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代理人;
2. 受托人列席:信托经理: 徐张立 风险管理部:张晨
四、 表决票的填写和送达方式
受益人/代理人在向收票员回邮表决票时,应将下述一并寄回:
1. 自然人受益人本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向收票员邮寄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 机构受益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应向收票员邮寄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向收票员邮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 计票
1. 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所指定律师进行计票。
2. 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收票员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或无法辨认的,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该表决所代表的信托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信托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5)表决票参与本受益人大会的表决时间以受托人实际收到表决票的日期为准。
六、 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2016年3月18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计票员。
2. 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3. 计票员将于2016年3月21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 议案的决议条件
(1)如全体B类受益人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则本次受益人大会合法召开;
(2)对于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应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一致通过,方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5. 受托人将在2016年3月25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表决票.docx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