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尊富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5年7月3日成立,信托计划约定的到期日为2016年7月3日。
根据《中融-尊富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不可赎回类信托单位》第8.1.8条约定:”自信托计划成立满6个月之日后,经交易方申请且受托人同意的,交易方可提前回购全部或部分标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收回了部分回购价款,受托人可将所收回的该部分款项用于向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本金。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了部分信托本金后,与所分配的信托本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终止,信托本金对应的信托收益停止计算,并于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受益人,由此将导致受益人实际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数额少于按照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计算的信托利益数额,且该提前终止部分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收益将迟延至信托计划终止日进行分配。”
现因项目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提前回购了部分应收账款收益权,根据上述约定,受托人向不可赎回类信托单位委托人分配信托本金,而对应信托本金截止到2016年3月28日应予分配的信托收益将于信托计划终止时分配。
本公司将及时分配不可赎回类信托单位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