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盛世尊爵3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4年12月2日成立,信托计划约定的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日。信托计划第6期信托单位于2015年1月15日取得,预计2016年12月2日到期。
根据《中融-盛世尊爵3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10.2.3条约定:“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收回了部分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受托人可将所收回的该等款项用于向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本金及该部分信托本金对应的信托收益。受托人决定进行前述分配的,受托人收回部分信托本金及收益之日为临时核算日,受托人将根据收回的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金额测算并决定可予以分配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的信托单位数量,如无法向全部信托单位分配信托利益,则受托人人有权决定以各期信托单位成立先后顺序或以可获信托利益临时分配的信托单位数量与届时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数量的比例或以其他方式向部分或全部受益人临时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有权基于计算的便利对具体受益人可获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单位数量进行调整。
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临时核算日后的分配日,向受益人分配一次信托利益,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为根据下述公式计算的其可获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
1份信托单位在临时核算日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1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1元)+该信托单位截至该临时核算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该信托单位此前已累计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如有),其中,该信托单位截至该临时核算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1元×该份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N÷365,其中N为自该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该临时核算日(不含)间的实际天数
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了部分信托利益后,与所分配的部分信托利益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于临时核算日终止,该临时核算日即为该等信托受益权终止日,受益人不再享有该等信托受益权,并停止计算信托收益。”
现因项目公司于2016年4月6日提前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根据上述约定,受托人向第6期委托人分配全部信托利益,信托收益为截止到2016年4月6日应予分配的收益。
本公司将于提前分配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分配第6期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