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融琨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通知
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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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融琨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之集合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计划受托人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于20161212日召开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非现场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主持人:龙冬

    电话:010-57643923                

4.    计票员:张晋瑶、张颖,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

5.    秘书:巴宁

   电话:010-57643910

   传真:010-57643999

6.    表决截止日期:2016121317:30

    回邮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大厦B21

    邮编:100022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为维护本信托计划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融融琨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请受益人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担任受托人的“中融-融琨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488日成立。

中融信托于2016516日收到目标公司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牧业”)2015年度审计报告,其中,中兴牧业2015年度的经营业利润未达到对赌目标,触发回购。鉴于受原奶行业低迷影响,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并不理想,盈利能力显著下降,所产原奶相当比例用于喷粉处理,生产的奶粉滞销严重,短期内前景仍不乐观;虽大股东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方汇富”)持续为中兴牧业调配资源,但此类奶牛养殖概念能否在未来资本市场上受到青睐,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中融信托于2016525日对股权回购方深圳东方汇富发送《回购通知》,要求深圳东方汇富于约定日期前回购中融信托所持有的中兴牧业全部股权。

经多轮磋商,拟由深圳东方汇富指定第三方代替履行回购义务,并与股权受让方初步达成相关意向,现争取到的解决方案如下:

最迟于20161231日支付按回购溢价为年化9.25%计算的股权转让价款。其中涉及的回购价款为股权受让方支付给信托计划的金额,不代表您实际收到的金额,中融信托在收到股权转让价款后,扣除尚未支付的各项信托税、费后,将按各受益人届时持有的存续信托单位占全部届时存续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信托利益。信托利益将于收到股权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

 

我司现请受益人就是否接受上述方案进行表决。

 

三、会议参加对象

1.    出席:截至201544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代理人;

2.    受托人列席人员:龙冬、巴宁

3.    其他列席人员:张晋瑶、张颖,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

 

四、    参加受益人大会需邮寄的文件

受益人/代理人在向收票员回邮表决票时,应将下述一并寄回:

1.自然人受益人本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向收票员邮寄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机构受益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应向收票员邮寄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向收票员邮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    计票

1.   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进行计票。

2.   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收票员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或无法辨认的,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该表决所代表的信托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信托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5)表决票参与本受益人大会的表决时间以受托人实际收到表决票的日期为准。

 

六、    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1213日前)将附件中的表决票电子版下载、打印、填写并邮寄至计票员。

2.   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3.   计票员将于20161214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   议案的决议条件

1)如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额占信托单位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本次受益人大会合法召开;

2)对于议案一,应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5.   受托人将在20161216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融琨一号受益人大会表决票.pdf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