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融湖鼎盛2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5年12月9日成立,信托计划约定的到期日为2016年12月9日。
根据《中融-融湖鼎盛2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第6.2.2条约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若信托财产中的货币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不包括信托报酬)和税费后足以满足届时部分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有权按照A类信托受益权、B类信托受益权、C类信托受益权、D类信托受益权的顺序依次宣布该类信托受益权提前到期并向对应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现根据信托计划运营管理安排,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后的货币资产已满足向B类、C类、D类委托人分配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根据上述约定,受托人向B类、C类、D类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收益为截止到2016年12月2日应予分配的收益。
本公司将及时分配B类、C类、D类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并于10个工作日到账,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