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助金9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5年8月6日成立,信托计划约定的到期日为2017年8月6日。
根据《中融-助金9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10.2.3.1条约定:“信托计划因黄华茂和/或鑫贵赢收购信托计划持有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终止的,信托终止并清算后,信托财产扣除信托税费、信托费用(不含浮动信托报酬)后,剩余部分按以下顺序和方式进行分配:(1)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首先向每位受益人分配一次信托利益。届时,每位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该委托人持有的A类信托单位份数(如有)×1元+该委托人持有的A类信托单位份数×1元×G÷365×自该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该信托单位受益权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该委托人持有的B类信托单位份数×1元+该委托人持有的B类信托单位份数×1元×G'÷366×自该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该信托单位受益权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该受益人就A类和/或B类信托单位分别已获分配的信托收益(包括定期分配和临时分配)。(2)进行前述第(1)项分配后,受托人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存续的不同期限,分别按以下方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A.信托计划如因嘉宇矿业2015年采矿量未达到20万吨或净利润未达到5000万元,鑫贵赢按中融信托要求收购信托计划持有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而导致信托计划终止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向受益人分配一次信托利益,届时,每位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该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1%÷365×自该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该信托单位受益权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
B.信托计划如因嘉宇矿业2016年采矿量未达到25万吨,净利润未达到8000万元,鑫贵赢按中融信托要求收购信托计划持有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而导致信托计划终止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向受益人分配一次信托利益,届时,每位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该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3%÷365×自该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该信托单位受益权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
C. 信托计划如因嘉宇矿业未能在被有限合伙企业收购完成后的3年内完成上市公司以全部现金方式对嘉宇矿业的整体收购的,或嘉宇矿业未能在被有限合伙企业收购完成后的21个月内完成上市公司以换股并购方式对嘉宇矿业的整体收购,鑫贵赢按中融信托要求收购信托计划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而终止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向受益人分配一次信托利益,届时,每位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该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5%÷365×自该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该信托单位受益权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
现因交易对手未实现目标公司业绩承诺于2017年3月17日提前收购信托计划持有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根据上述约定,受托人向B类信托单位第2次开放期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收益为截止到2017年3月17日应予分配的收益。
本公司将及时分配B类信托单位第2次开放期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并于10个工作日到账,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