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我司受托管理的“中融-融珲5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中《中融-融珲5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不可赎回)》勘误,现将信托合同27.3.1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期间由“24-36个月(含)期间”变更为“24-39个月(含)期间”。
变更完成后,信托合同27.3.1预期收益率列表如下:
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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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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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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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月(含)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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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9个月(含)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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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赎回信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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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0万元(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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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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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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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含)-1000万元(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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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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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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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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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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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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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赎回信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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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购/申购可赎回信托单位的《信托合同》中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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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特此公告通知,由此给委托人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感谢您对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