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乾信中国影响力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之集合信托合同的约定,我司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于2017年4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大厦21层召开第1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非现场通讯表决方式
2. 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主持人:曹延诚
4. 计票员: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汪泽律师、韩娅君律师
5. 秘书(联系人):吴玲珊
电话: 15060800798
6. 表决截止日期:2017年4月6日下午17:30(以受托人收到时间为准)
回邮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大厦21层
邮编:100000
备注:请各受益人将表决票连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请在该复印件上签名或盖公章)一同装进信封并密封,同时在信封封口处由受益人亲笔签名或盖公章确认,在信封表面注明:“中融-乾信中国影响力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次受益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是否同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于2017年4月18日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若受益人大会同意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则受托人将按《中融-乾信中国影响力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进行清算。以下审议事项2、3、4项将不再进行表决票计票。
2是否同意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由原来“信托计划聘请的投资顾问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基金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通过基金专户投资于相关市场”变更为“采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和受托人下达交易指令相结合的方式投资于相关市场”。
若受益人大会不同意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则本信托计划资金将无法投资于沪深交易所交易、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及港股通。以下审议事项3、4项将不再进行表决票计票。
3是否同意改用券商pb系统:原“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的是恒生资产管理系统下单”现变更为“通过券商pb系统下单”。
若受益人大会不同意改用券商pb系统,则本信托计划资金将无法投资于沪深交易所交易、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及港股通。以下审议事项4项将不再进行表决票计票。
4是否同意增加投资范围:增设投资于港股通,即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若受益人大会不同意增加投资范围,则本信托计划仍按《信托合同》的原投资范围进行管理运用。
三、会议参加对象
1. 出席:截至本信托计划第1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前最近一个开放日当日(即2017年3月15日)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全体受益人
2. 受托人列席:信托经理:吴玲珊
3. 其他列席人员: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汪泽律师、韩娅君律师
四、 出席受益人大会需邮寄的文件
受益人/代理人在向联系人回邮表决票时,应与下列文件一并寄回:
自然人受益人本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向联系人邮寄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机构受益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应向联系人邮寄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当向联系人邮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 计票
1. 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受托人聘请的见证律师担任计票员负责计票。
2. 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计票员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或无法辨认的,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该表决所代表的信托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信托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该表决所代表的信托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通知列明的联系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5)表决票参与本受益人大会的表决时间以受托人实际收到表决票的日期为准。如受托人未在2017年4月6日17:30点之前收到上述表决票及符合要求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则视为该受益人未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
六、 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邮寄至计票员。
2. 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邮寄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3. 计票员将于2017年4月7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 议案的决议条件
(1)如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额占信托单位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本次受益人大会合法召开;
(2)对于议案1,应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全票通过,方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对于议案2,应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全票通过,方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对于议案3,应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对于议案4,应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5. 受托人将在2017年4月11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6. 注意事项
(1)受益人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2)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本通知公告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3)受益人签署表决票,即视为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通知所述全部内容。
7. 请受益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8. 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等表决结果对全体受益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受托人因执行该等表决结果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风险均由受益人承担。
七、 本通知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中融-乾信中国影响力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次受益人大会通知及表决票样本.pdf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