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港融通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计划受托人拟召集全体第2期受益人于2017年5月26日召开第2期信托单位第2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非现场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记名投票 √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主持人:郝卓 计票员: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汪泽 张红
4. 秘书(联系人):王杨兴
电话:010-56939384
5. 表决截止日期:2017年5月26日17:30(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的以签收为准)
回邮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11层
收件人:港融通8号项目组
邮编:100053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信托计划第2期信托单位于2015年5月28日成立,信托资金用于参与江山控股(HK0295)的配售,本信托计划于2016年5月20日召开了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决议通过本信托计划第2期信托单位自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1年,同时,开放第2期信托单位,不可赎回受益人可以选择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第2期信托单位。由于香港H股市场波动剧烈,标的公司股票价格下行,基于以上情况,本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为维护本信托计划第2期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请受益人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本信托计划第2期信托单位自2017年5月28日起延期一年至2018年5月28日,同时,开放第2期信托单位,不可赎回受益人可以选择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第2期信托单位,具体如下:
1.延长信托单位期限及不可赎回信托单位的赎回
(1)本信托计划第2期信托单位自2017年5月28日起延期一年至2018年5月28日。
(2)自2017年5月26日起,受托人将每周五(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设置为申请赎回日(即T日),不可赎回受益人可申请于申请赎回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第2期信托单位(仅能申请全部赎回,而不能申请部分赎回)。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赎回申请。
(3)赎回条件及程序
A.不可赎回受益人拟赎回其持有的第2期信托单位的,应当至少在申请赎回日前1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截止日”,即T-1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如下书面赎回申请材料:
(a)第2期信托单位赎回申请书(以受托人提供的版本为准);
(b)已签署的《信托合同》的签署页复印件;
(c)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签署申请人姓名;如申请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d)交付信托资金的银行卡/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签署姓名或加盖公章;
(e)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不可赎回受益人应当对其向受托人提交的各项赎回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性负责。若因不可赎回受益人提供的文件有误造成损失的,由不可赎回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B.不可赎回受益人提出赎回申请后,可撤销该笔赎回申请。撤销赎回申请最迟应当于申请赎回日17:30送达受托人,否则其撤销赎回申请无效。
C.如果在某申请赎回日的申请周期内申请赎回的第2期信托单位份数合计达到或超过本信托计划第2期信托单位成立时存续的全部第2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20%的,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则在该申请赎回日的申请周期内,受托人有权拒绝后续的赎回申请。
D.受托人在收到上述赎回申请及相应材料后,应对不可赎回受益人的赎回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赎回程序和条件的,受托人有权决定接受赎回申请。
(4)对于受托人在某赎回日接受赎回的第2期信托单位,受托人将第2期信托单位项下相应数量的标的公司股票尽快予以出售,并连同基准日(即2016年5月3日,下同)第2期信托单位项下的部分现金资产,共同用于支付赎回价款。其中:
出售标的公司股票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受托人在某赎回日确认赎回的第2期信托单位总份数÷届时存续的全部第2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含此前受托人接受赎回的第2期信托单位)×届时第2期信托单位项下的标的公司股票总数量(不含此前受托人接受赎回的第2期信托单位所应出售的标的公司股票)
(5)被赎回之第2期信托单位赎回价款的计算和支付:
A.赎回价款的计算公式为:
1份第2期信托单位的赎回价款=受托人在该赎回日确认赎回的第2期信托单位所对应数量的标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完毕并返回至信托财产专户的现金总额÷受托人在该赎回日确认赎回的第2期信托单位总份数+截至基准日每1份第2期信托单位对应的现金资产-该份信托单位所应承担的信托费用
上述该份信托单位所应承担的信托费用=1元×(第2期固定信托报酬年费率+第2期保管费年费率)×自该份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起至该份信托单位终止日(不含)止的实际天数÷365+本信托计划发生的律师费等信托费用总金额÷截至基准日第2期信托单位总份数
如果上述计算结果为零或负数,则受托人无需支付赎回价款。
B.赎回价款在受托人将对应数量的标的公司股票出售完毕并返回至信托财产专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受益人支付赎回价款。
(6)保管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上述赎回价款付至相应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7)受托人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于对应的赎回日退出第2期信托单位,该赎回日即为该等信托受益权终止日。
(8)委托人持有的第2期信托单位本应支付的第2期固定财务顾问费,免于支付。
(9)对于第2期信托单位终止时存续的不可赎回受益人,其仍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届时如有超额收益,仍按《信托合同》附件1第二部分《第i期信托单位与信托财产投资的规定》执行。
(10)如果在某赎回日,受托人确认赎回的第2期信托单位为届时存续的全部第2期信托单位,则仍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届时如有超额收益,仍按《信托合同》附件1第二部分《第i期信托单位与信托财产投资的规定》执行。
2.因不可赎回信托单位的赎回可能产生的影响
除《信托合同》中标题为“风险揭示”等条款所述的风险外,因不可赎回信托单位的赎回也可能产生以下影响:
(1)对于受托人确认赎回的第2期信托单位,其无法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亦无法进行超额收益(如有)的分配(上述第1条第(9)、(10)项所述情况除外)。
(2)对于受托人确认赎回的第2期信托单位,为支付赎回价款,受托人将出售相应数量的标的公司股票,由于香港联交所H股的市场情况,受托人何时能够出售以及以何等价格出售该等标的公司股票难以确定,相应受益人何时能够取得赎回价款以及赎回价款的具体金额难以确定。
(3)对于受托人确认赎回的第2期信托单位,受托人将出售相应数量的标的公司股票,用于向被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支付赎回价款,在此情况下,第2期信托财产即被区分,受托人没有确认赎回的第2期信托单位将无法从该等已经出售的标的公司股票中取得收益;同时,受托人确认赎回的第2期信托单位未来也无法从未出售的标的公司股票中取得收益。
(4)对于受托人确认赎回的第2期信托单位,受托人将出售相应数量的标的公司股票,受托人出售标的公司股票的行为,可能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从而对受托人确认赎回的第2期信托单位的赎回价款,以及受托人没有确认赎回的第2期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产生影响。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本次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为“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审议事项。
三、会议参加对象
1. 出席:截至2017年5月11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第2期受益人/被授权人;
2. 受托人列席:信托经理:郝卓 风险管理部:郑婉新
3. 其他列席人员:王杨兴 汪泽 张红
四、 出席受益人大会需提交的文件
受益人/被授权人在向计票员寄送表决票时,应将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有)、持有信托份额的证明(或有)等提交受益人大会的资料一并寄送。
五、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意思表示不明确或无法辨认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信托份额持有人在截止时间之前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的以签收为准。
六、 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受益人/被授权人□请于当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计票员。
2. 受益人/被授权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3. 计票员将于2017年5月27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 受托人将在2017年5月31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第2期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七、 本通知由受托人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第2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票、授权委托书、赎回申请书样本.doc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