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融昱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H2类第2次开放募集信托单位(以下简称“H2类第2次信托单位”)于2016年8月19日成立,Y类开放募集信托单位(以下简称Y类信托单位)于2017年1月11日成立,Q3类开放募集信托单位(以下简称Q3类信托单位)于2016年12月8日成立,H2类信托单位约定的到期日为2017年8月19日,Y类、Q3类信托单位约定的到期日均为2017年8月28日。
根据《中融-融昱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10.2.3条约定“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收回了部分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受托人可将所收回的该等款项用于向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本金及该部分信托本金对应的信托收益。受托人收回部分信托本金及收益之日为临时核算日。受托人决定进行前述分配的,受托人将根据收回的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金额测算并决定可予以分配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的信托单位数量,若当期成立的信托单位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无法获得足额分配,则受托人按照该期信托单位中各委托人认购的信托资金到账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即信托资金先到达信托财产专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分配。受托人有权基于计算的便利对具体受益人可获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单位数量进行调整。”
现因项目公司于2017年8月8日提前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根据上述约定,受托人向H2类第2次信托单位的部分委托人、Y类信托单位委托人分配本金及收益,向Q3类信托单位委托人分配部分本金及收益,信托收益为截止到2017年8月8日应予分配的本金及对应收益。
本公司将及时分配H2类第2次信托单位部分委托人及Y类、Q3类信托单位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并于10个工作日到账,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