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为完善基金合同,根据《中融鼎兴-浦恒1号私募基金之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1、(4)项之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对《基金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如下变更:
原《基金合同》第第十二条第(一)款内容为:
“(一)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基金费用的种类
1. 托管费;
2. 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如有);
3. 基金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中介服务机构费用;
4.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询证费等各类银行收取的费用;
5. 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
6. 咨询服务费、投资顾问费、财务顾问费等;
7. 与本基金有关的印刷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销售服务费、清算费、税费、为实现基金变现或收益而发生的诉讼费等。
管理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管理人通过发送划款指令给托管人,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支付。管理人对上述费用的支付没有垫付义务,但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优先受偿。 ”
现变更为:
“(一)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如有);
2. 基金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中介服务机构费用;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询证费等各类银行收取的费用;
4. 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
5. 咨询服务费、投资顾问费、财务顾问费等;
6. 与本基金有关的印刷费用;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询证费、审计费、销售服务费、清算费、税费、为实现基金变现或收益而发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管理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管理人通过指令托管人,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账户中支付。管理人对上述基金费用的支付没有垫付义务,但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优先受偿。”
即,本基金的托管费不从基金资产从列支,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担。
中融鼎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