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融湖鼎盛2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部分C类信托单位于2016年11月23日成立,信托计划约定的部分C类信托单位到期日为2017年11月23日。
根据《中融-融湖鼎盛2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13.1.2.4条约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若信托财产中的货币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不包括信托报酬)和税费后不足以满足届时全部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有权决定以受益人加入信托计划的先后顺序或以可获信托利益临时分配的信托单位数量与届时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数量的比例或以受托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向部分或全部受益人临时分配信托利益。”
根据信托计划运营管理安排,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不包括信托报酬)和税费后的货币资产已满足向部分委托人(2016年11月23日申购成功的部分C类信托单位委托人/受益人)分配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根据上述约定,受托人决定以受益人加入信托计划的先后顺序向2016年11月23日加入本信托计划的部分C类信托单位委托人/受益人分配收益,信托收益为截止到2017年10月17日应予分配的收益。
本公司将及时分配该部分C类信托单位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并于10个工作日到账,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