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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由我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关于“信托利益核算日”等的表述,为免歧义,现作如下说明及修正:
1、“信托利益核算日”系指核算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日期。就本信托计划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受益人而言,其信托利益的核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2个信托月之日(即2014年2月1日)、各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满24个信托月之日或各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实际终止日。
2、合同第7.1.5.1项修正为“申购成功后,申购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募集账户日(含该日)至申购成功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属申购人所有,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后向申购人首次分配信托利益时返还给该申购人”。
3、合同第9.1.5项中关于强制赎回时的额外30日信托收益分配公式修正为“该等信托单位份数×1元×该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益率×30 /365”。
特此公告。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抱歉。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