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燊乾2号(亿方博二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之《中融-燊乾2号(亿方博二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计划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以通讯方式召开2013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非现场通讯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表决起始日期:2013年12月20日(含当日)
表决截止日期:2013年12月31日(含当日)
4. 召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 收票员:谢丽娜
电话:021- 61096079
传真:021-61600125
回邮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805室
邮编:200120
备注:请各受益人将表决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请在该复印件上签名)一同装进信封并密封,同时在信封封口处由受益人亲笔签名确认,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中融-燊乾2号(亿方博二期)受益人大会表决资料”字样,然后装入快递袋邮寄)。
6. 计票员: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2名
7. 见证机构: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修改信托计划名称
为了便于更好的进行投资操作,信托计划名称拟由“中融-燊乾2号(亿方博二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修改为“中融-亿方博稳健增长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议案二:修改《信托合同》中部分投资比例限制的约定
为了更好地发挥本信托计划特有的资产配置优势,经投资顾问杭州亿方博投资有限公司提议,拟修改《信托合同》中部分投资比例限制条款,具体为:
1、《信托合同》第8.3.2条原规定:
8.3.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5%;
拟修改为:
8.3.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30%;
2、《信托合同》第8.3.4条原规定:
8.3.4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
拟修改为:
8.3.4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40%;投资于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
三、会议参加对象
截至2013年12月3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
四、参加受益人大会需邮寄的文件
受益人/受益人的代理人在向收票员回邮表决票时,应将下述一并寄回:
1.自然人受益人本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向收票员邮寄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机构受益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应向收票员邮寄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向收票员邮寄受益人授权代理人代为参加受益人大会并就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计票
1、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计票员在律师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2、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收票员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或无法辨认的,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该表决所代表的信托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信托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5)表决票参与本受益人大会的表决时间以受托人实际收到表决票的日期为准。
六、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受益人的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收票员。
2. 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未参会。
3. 计票员将于2014年1月2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 议案的决议条件
(1)如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额占信托单位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本次受益人大会合法召开;
(2)对于议案一,如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对于议案二,需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方可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风险提示:议案二涉及修改《信托合同》中部分投资比例限制条款,即提高信托计划单只股票持股比例和创业板股票投资比例。
提高信托计划单只股票的持股比例,信托计划在其所持证券价格上涨时会更加充分享有证券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收益,但同时存在着信托计划所持证券价格下跌时所带来亏损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股票强调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性,但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发展相对不成熟,且创业板股票实行直接退市制度,存在较大的退市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市场估值困难,估值结果稳定性差,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可能诱发股价出现大幅波动。信托计划投资于创业板股票,可以分享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展而带来的收益,也可能因创业板风险造成相应信托财产的损失。
因此,请全体受益人充分考虑修改议案二给信托计划所带来的影响,谨慎投票。
5.受托人最迟于2014年1月17日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受托人公司网站http://www.zritc.com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