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承源10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之集合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于2016年4月2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5层召开第1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非现场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主持人(联系人):邹立伟
电话: 010-56679212
4. 计票员:汪泽,张红(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5. 秘书(联系人):段镔
电话: 010-56679214
传真: 010-58878111
6. 表决截止日期:2016年4月25日17:30
回邮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5层
邮编:100053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延长本信托计划存续期1年至2017年6月22日,受托人在延长期内逐步将标的公司股票变现。如全部股票变现完成后,受托人可选择终止并清算本信托计划而不用再次召开受益人大会。1年延长期届满时,如果信托计划的财产仍未全部变现,则本信托计划可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继续延期。
信托计划延长期内,受托人不再收取固定信托报酬(浮动信托报酬仍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即延长期终止之日)计算,并于信托计划终止日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管费将按照原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保管行支付。
2.根据《信托合同》11.2.3,受托人有权进行信托利益的临时分配。同时,如果投资人希望提前退出信托计划,则投资人可申请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补充协议,与受托人就分配及退出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并按照受托人的要求提交《提前退出申请书》及其他书面材料。受托人收到上述材料后,将对应股票卖出变现且汇回境内保管户之日为确认退出日。确认退出日为临时核算日,受托人对此部分信托份额进行临时分配。所分配信托利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于临时核算日终止,该临时核算日即为该等信托受益权终止日,受益人不再享有该等信托受益权,并停止计算信托收益。与临时分配有关的事宜,以针对该事宜签订的信托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3.卖出标的公司股票后,允许信托计划根据受托人对证券市场的判断将所得资金再次买入标的公司股票。
三、会议参加对象
1. 出席:截至2016年4月11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代理人;
2. 受托人列席:信托经理:邹立伟 段镔
四、 表决票的填写和送达方式
受益人/代理人在向收票员回邮表决票时,应将下述一并寄回:
1.自然人受益人本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向收票员邮寄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机构受益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应向收票员邮寄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向收票员邮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 计票
1.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所指定律师汪泽,张红进行计票。
2.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收票员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或无法辨认的,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该表决所代表的信托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信托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5)表决票参与本受益人大会的表决时间以受托人实际收到表决票的日期为准。
六、 议事程序
1.本次会议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及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提交至受托人指定回邮地址。
2.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原件及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
3.计票员将于2016年4月26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受托人将在2016年4月29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七、 议案的决议条件
1.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
2.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因此议案1,2需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议案3需经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方可生效。
八、 重要事项
1.请各位受益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如果以邮寄方式递交表决票,请确保表决票的安全及准时送达。
2.请务必保证表决票的签字或盖章由受益人本人做出,并保证签字或盖章的完整、清晰,以免影响表决票的效力。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召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