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融诚稳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5年12月21日成立,信托计划约定的到期日为2017年12月21日。
根据《中融-融诚稳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第2点第6款 约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内,受托人以各期信托资金所投资的金融机构产品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结束并向受托人分配的,如该部分信托财产(即该期信托资金所投资的金融机构产品)已变现完毕,或虽未变现完毕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相应部分信托单位终止后或信托计划终止后预计应予支付的13.2.2条(1)至(3)项规定款项,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该部分信托单位的,该部分信托单位提前终止,受托人有权以该部分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所投资金融机构产品而变现的资金分配该部分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
现因第1期信托资金所投资的金融机构产品期限届满并已变现完毕,根据上述约定,受托人向第1期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收益为截止到2017年9月6日应予分配的收益。
本公司将及时分配第1期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并于10个工作日内到账,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