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融泽鼎盛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6年1月21日成立,信托计划约定的到期日为2018年1月21日。
根据《中融-融泽鼎盛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13.1.2.4条约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若信托财产中的货币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不包括浮动信托报酬)和税费后不足以满足届时全部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有权决定向其中某一类信托受益人并按照以可获信托利益临时分配的信托单位数量与届时存续的该类全部信托单位数量的比例或以受托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向部分或全部受益人临时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有权基于计算的便利对具体受益人可获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具体信托单位数量进行调整。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了部分信托本金后,与所分配的部分信托本金所对应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受益权于临时核算日终止,该临时核算日即为该等信托受益权终止日,受益人不再享有该等信托受益权,并停止计算信托收益。”
现因信托计划已收回部分投资,根据上述约定,受托人向持有B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受益人按照存续的该类全部信托单位数量的比例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收益为截止到2017年9月18日应予分配的收益。
本公司将及时分配B类信托单位委托人/受益人的部分信托利益,并于10个工作日到账,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