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提示性通知
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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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有关规定,自201811日(含)起,对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应按要求缴纳增值税。

  本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财税政策、规定。自201811日(含)起,我司将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缴纳信托计划及项目运营过程中发生应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按照信托法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约定,该部分税费原则上应由信托财产承担并由受托人直接以信托财产缴纳,由此可能导致产品净值、预期收益下降。

  未来如增值税政策发生变化或现行增值税政策有进一步解释规定,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